近日,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《關于取消部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》(建法規〔2019〕6號),決定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時取消提取業務時紙質申請書(表)、二手房估價報告、家庭收入證明(租住公共租賃房的家庭收入證明以及租住商品房的,房屋租賃合同、租金繳納證明和家庭收入證明 )三項證明事項,同時明確取消后的業務辦理方式:申請人不再提交,向主管部門作出書面承諾,由主管部門內部核查。
這三項證明事項用途分別是辦理提取業務、辦理二手房住房公積金貸款以及租房提取公積金,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要求各市(含定州、辛集市)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,省直和系統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,要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件要求,抓緊修定相關制度或規定,及時修改業務流程、完善操作系統,確保全省住房公積金安全穩定運行。